民事訴訟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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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違約、人身傷害或死亡,提出索賠是否有期限?
是的,它有一定的時限。
《時效條例》(第347章)規定了不同案件類型的時效期限。具體的時效期限取決於案件的性質:
對於合同索賠(除非合同已蓋章 under seal):
- 自違約之日起 6 年。
對於密已蓋章賠合同 (contract under seal/ as a deed):
- 自違約之日起 12 年。
對於人身傷害和死亡事故:
- 人身傷害索賠:一般為事故發生之日起 3 年,或原告知道受傷之日起,以較晚者為準。
- 如僱員在受僱期間受傷,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提出申請,則時限改為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年。
對於死亡事故索賠:
- 自死亡之日或死者的受撫養人知道死亡之日起 3 年,以較晚者為準。
- 如致命意外發生在僱員受僱期間,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申請,則時限改為由死亡日期起計2年,或在香港勞工處處長作出決定於死亡的應付賠償。
對於收回土地所有權的訴訟:
- 從原告或原告通過其提出索賠的人獲得訴訟權之日起 12 年。 訴訟權被視為在原告被剝奪其土地或中止佔有之日產生。
對於其他侵權索賠:
- 自侵權之日起 6 年。
在特殊情況下,上述時效期限可能會延長。例如,對於殘疾索賠人,時間不會開始計算,直到他不再處於殘疾狀態或已經死亡。同樣,如果訴訟涉及欺詐或隱瞞,則時間不會開始計算,直到原告發現欺詐、隱瞞或錯誤(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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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訴訟前,你應該考慮以下問題
- 是否可以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 是否有成功追回應收款項的機會?
- 解決糾紛會有哪些費用?
- 需要多少時間應對訴訟程序?
- 是否聘請律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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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提出訴訟而解決糾紛嗎?
向法庭提出訴訟應該是你迫不得已的最後方法。你應該首先考慮是否有其他方法解決糾紛,例如寫信給欠款人追討債項,信內說明欠款數目,欠款原因,曾如何追收欠款並警告欠款人如不依時還款,你便會向法院提出訴訟。這樣的警告或會奏效,促使欠款人還款而無需向法院提出訴訟。如你有此行動,應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對方所作的任何回覆,以備一旦訴諸法院時作為證據。
你亦可以考慮使用其他方式,例如調解,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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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功收回應收款項嗎?
你所追究責任的人、商號或公司是否有付款能力,這一點很重要,必須慎重考慮。如果被追究的那方:
- 失業或破產;
- 已經沒有私人錢財、個人實產
- 停止營業;或
- 負債纍纍
你訴諸法院也不一定可以收回應收款項。即使你獲取勝訴判決 請緊記即使你獲取勝訴判決,法庭也不能保證你一定會得到你申索的款項和 ,法庭也不能保證你一定會得到你申索的款項和取回你在案中所招致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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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代辦訴訟需付律師費及有關開支
如你勝訴可向法庭要求訟費命令使被告人償付訴訟所涉費用給你,但一般而言,你可能不會得回全數而只會得到一部分,平均而言你可得回之數大約是你支出的費用的 70%。
訴訟中你可能需要專家報告,例如醫生、機械工程師或測量師的報告,而且可能需要專家出庭為你作證,所涉的專家費及附帶開支由你支付。但如果你勝訴,法庭可頒令費用由被告人支付。
假如你有律師代表進行訴訟, 有關費用及開支一般由你支付。即使你勝訴及法庭頒令被告人支付你的律師費及有關開支,法庭也不會自動跟進以確保被告人付款。如果被告人不付款,你還得要求法庭採取行動(稱為「強制執行你方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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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請律師嗎?
申索,例如人身傷害賠償,這種比較複雜的申索,則無論申索金額多少,較佳的處理方法還是諮詢法律專業人士,請求協助進行有關工作,例如擬備文件,列出申索詳情,將文件送達你所追討的人,大家互相交換證據,讓對方閱讀關於你的醫療記錄並協商選定你方的醫療專家。
要完成你證案的責任,你需要證據,例如醫生報告或目擊你發生意外的證人的證詞。你本人也是證人,亦應擬備證人陳述書。你還要實事求是,就申索賠償額作出實際評估。
為免虛耗時間金錢,宜先諮詢律師如此申索是否值得;如果值得,如何做好準備,需要甚麼證據,如何決定索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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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律師?
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抗辯式訴訟制度,訴訟各方須向法庭提出其案,然後由法庭裁定。法官扮演裁判的角色,經考慮證據和聆聽各方論辯後作出決定。向法庭呈述案情,提出論說立場和事實根據,是訴訟各方的責任,法庭對案件不作調查。
因此,訴訟各方應作充分準備,向法庭提出證據,藉此證明己方主張的事實和觀點。訴訟各方可以在庭上呈述有關的案例法、法例或其他資料以支持自己的論點。若你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你不可期望法官會協助你提出你的案。法官可能只會指示你注意有關規則的要求,或提醒你應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採取甚麼步驟。你不應想當然的以為法官是你的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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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
訴訟就像是起訴者(稱為原告人)與被起訴者(稱為被告人)之間的一場拔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好有法律代表。
若你有能力支付有關費用,你應自行聘請律師。若你沒有能力支付費用,你應考慮申請法律援助。
法庭在聆聽證供及法律論辯後會作出判決。法庭一般會判令敗訴方支付勝訴方訟費,即使其中一方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也不會例外。訟費是指勝訴方為訟案作準備及進行聆訊而需要支出的費用,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代表他們的費用。訟費的數目有時會很可觀,這要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聆訊前所需的準備工作及聆訊的時間長短而定。如聆訊屬向上級法院提出的上訴,情況也是相同的。
法庭可頒令訟費在審訊結束時支付或即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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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和標明“無損權益”信件
訴諸法院之前,你應嘗試探討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你可以向對方提出和解的建議。這並不代表你承認你的案缺乏理據,你只是提出一個務實的辦法來解決糾紛而已。為了保障你的權利,你可以清楚指明,和解的建議只為和解而提出,若案件需要在法庭審訊,那些和解建議對你並沒有約束力。如你希望有這種保障,你就應該在你發出的有關和解的信件上標明“無損權益”,意即你與對方同意,若案件需要審訊,法庭就不應該考慮在你們和解協議內的條款。你們可以在法庭宣判前的任何階段自行解決你們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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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行事應注意以下事項
民事訴訟可以是漫長的抗爭,案件可能要經過多月甚至多年後才進展至聆訊,然後由法庭作出判決。要按規則準備證據和進行程序,這方面會給訴訟人很大壓力。
以下是審訊前需作的準備:
- 收集所有可以支持你的案的資料。
- 如你是原告人,你需要準備一份令狀或原訴傳票;如你是被告人,你需要準備一份抗辯書或反申索書。
- 不時為審訊前的法律程序出庭。
- 履行法庭命令。若你沒有充份理由而不履行法庭命令,法庭可不經審訊而登錄你敗訴的判決。
- 根據法庭的規則和實務指示填寫案件管理的問卷。
- 根據法庭的程序和指示準備好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及專家報告(如有專家證人)。
- 審訊前,你須要把所有有關文件編入文件冊,於審訊時使用。
- 審訊前,把你的文件冊遞交法院。
- 審訊時,你和證人都應該出庭。你可以申請傳召出庭令以確保你的證人會出席。你應該在審訊前,至少 3 星期之前,就申請傳召出庭令,否則執達主任便沒有足夠時間把傳召出庭令送達你的證人。
- 你必須依時出席審訊。如果你缺席,審訊會在你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 審訊時,你必須遵從法庭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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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與區域法院法律程序有什麼區別?
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與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非常相似,但並非完全一樣。
兩者的主要差別:
- 高等法院有無限的權力處理民事申索。 區域法院可以處理金額超過7.5萬元但不多於 300 萬元的民事申索(以扣除被告人反申索或抵銷而原告人無爭議的款額計算)。即使你的申索超過 300 萬元,只要你放棄申索超出的金額,你仍然可以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
- 如你是被告人,以扣除原告人申索中無爭議的金額後計算,要是你的反申索金額超過 300 萬元,只要你放棄申索超出的金額,訴訟仍可以在區域法院進行。
- 區域法院可以處理有關管有土地或建築物的申索,但該等土地或建築物的年租或應課差餉租值或每年價值不得超過 32 萬元。大部分涉及申索處所管有權或重訂租賃的租務案件,申索人都應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
- 如有關的法律程序涉及土地,區域法院有權處理不超過 700 萬元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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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類型法庭文書
1. 申索陳述書
2. 抗辯書及反申索書
3. 答覆書及反申索抗辯書
4. 屬實申述
5. 案件管理的問卷
6. 文件清單
7. 證人陳述書
8. 宗教式或非宗教式誓章
9. 證明已送達令狀或原訴傳票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誓章
10. 證明已送達文件(令狀或原訴傳票除外)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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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與舉證責任
訴訟當事人必須搜集證據支持其案情。一般而言,提出指控的一方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指控屬實(舉證責任)。然而實際做法須視乎法庭的指示而定。
證據的形式
在合適的情況下,法庭或會命令被指控的一方舉證。證據的形式有很多種,包括 :
- 證人所作的口頭證據、
- 文件、
- 照片、
- 物件或物料、
- 錄音或錄像的磁帶或磁碟、
- 或在任何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等等。
原告人宜儘早取得所有證據,特別是證人以書面作證的陳述書(證人是指對於與案有關的事實有親身認識及將會出庭作證的人)。
同樣地,被告人在收到申索陳述書後,亦應準備他自己的證人的陳述書。(申索陳述書是一份附於令狀的文件,當中列明原告人依據的事實及向被告人提出的各項申索。)
審訊
審訊時,法庭將會聽取由訴訟各方援引的證據及各方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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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什麼時候判決?
審訊結束後 :
- 法庭可能會馬上作出判決
- 或另訂日期發下書面判決。
判決
法院作出判決後的一般程序如下:
- 獲判勝訴的一方強制執行判決。
- 就法庭判可獲支付訟費的一方在該訴訟的訟費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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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途調解
按照法庭的態度,訴訟各方應考慮透過訴訟以外的其他方法,例如調解或私下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而到最後才將爭議訴諸法院。
調解是一個過程,調解員會在過程中協助訴訟各方就彼此的爭議達成和解。過去經驗顯示,調解所耗用的費用較少,可以較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司法機構已發出“實務指示31”,以便訴訟各方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訴訟各方把下述“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存檔及送達時,須同時存檔及送達一份“調解證明書”,藉此表明他們是否有意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如決定不參與調解,必須述明原因,以供主審法官考慮其決定是否合理。
主審法官在審訊後,會考慮訴訟人提出的原因,如認為訴訟人無理拒絕參與調解,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訴訟各方若同意調解,應按照“實務指示”内訂明的步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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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處理訴訟案件的訟費 ?
在收到《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書》後,法院可以用以下方式處理:
- 如果訟費單(taxation bill)所索取的款額不超過 200,000 元,則可排期由總司法書記不經聆 訊暫時評定訟費;
- 如果訟費單所索取的款額超過 200,000 元,則可排期由訟費評定官不經聆訊 暫時評定訟費;或
- 如果訟費評定官信納有充分理由,則可排期由訟費評定官以聆訊方式評定 訟費。
收取方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是否有時限?
收取方請注意,由法庭作出最終判決或訟費命令成爲絕對命令之日起計滿 兩年後,你便不可以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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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一方提出上訴,判定債權人是否可以仍然強制執行該判決/命令?
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法庭的判決/命令,除非及直至被推翻,否則仍是有效的。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判定債權人有權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以強制執行有關的判決/命令。也就是說,即使你上訴了,你仍然要為判決負責。
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該怎麼辦?
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的申請首先要向下級法庭提出。如申請不獲接納,便可於合理的期間內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應憑藉傳召訴訟各方到庭的傳票提出,並應遞交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列明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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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所有權的訴訟,提出索賠是否有期限?
是的,它有時限。
《時效條例》(第 347 章)規定的時效期適用。 實際時效期限取決於案件類型,對於收回土地所有權的訴訟:
- 從原告或原告通過其提出索賠的人獲得訴訟權之日起 12 年。
- 訴訟權被視為在原告被剝奪其土地或中止佔有之日產生。
在特殊情況下,上述時效期限可以延長。 例如,殘疾(disable) 索賠人的時間不會開始計算,直到他不再處於殘疾狀態(disability)或已經死亡。 同樣,如果訴訟涉及欺詐或隱瞞的要素,則時間不會開始計算,直到原告發現欺詐、隱瞞或錯誤(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