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及程序摘要

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流程為起訴 →(進行調解)→ 審理程序 → 宣告判決。

起訴:


* 原告必須向法院提交傳票,說明索償性質和要求的補救措施。

* 傳票必須在發出後 12 個月內送達被告。

* 被告必須在收到傳票後 14 天內提交答辯狀。


審前程序:


* 雙方必須交換文件和證人陳述。

* 雙方可以參加調解程序,嘗試庭外和解。

* 法院可能會就案件管理發出指示。


審訊:


* 審訊將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進行,具體視索償金額而定。

* 審訊由法官或裁判官主持。

* 雙方在法庭上提交證據和陳述。

* 法院將對案件作出裁決。


審後程序:


* 敗訴方可以上訴法院的裁決。

* 勝訴方可能獲得費用賠償。


香港民事訴訟使用的法律術語:


* 傳票:用於啟動訴訟的文件。

* 答辯狀:被告回應原告指控的文件。

* 訴狀:雙方陳述案情的文件。

* 文件交換:雙方交換文件和證人陳述的過程。

* 調解:在中立第三者的協助下雙方嘗試庭外和解的過程。

* 審訊:在法庭上審理案件的過程。

* 判決:法院所作的裁決。

* 上訴:一方挑戰下級法院裁決的過程。

* 訟費:訴訟中雙方產生的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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