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及程序摘要
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流程為起訴 →(進行調解)→ 審理程序 → 宣告判決。
起訴:
* 原告必須向法院提交傳票,說明索償性質和要求的補救措施。
* 傳票必須在發出後 12 個月內送達被告。
* 被告必須在收到傳票後 14 天內提交答辯狀。
審前程序:
* 雙方必須交換文件和證人陳述。
* 雙方可以參加調解程序,嘗試庭外和解。
* 法院可能會就案件管理發出指示。
審訊:
* 審訊將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進行,具體視索償金額而定。
* 審訊由法官或裁判官主持。
* 雙方在法庭上提交證據和陳述。
* 法院將對案件作出裁決。
審後程序:
* 敗訴方可以上訴法院的裁決。
* 勝訴方可能獲得費用賠償。
香港民事訴訟使用的法律術語:
* 傳票:用於啟動訴訟的文件。
* 答辯狀:被告回應原告指控的文件。
* 訴狀:雙方陳述案情的文件。
* 文件交換:雙方交換文件和證人陳述的過程。
* 調解:在中立第三者的協助下雙方嘗試庭外和解的過程。
* 審訊:在法庭上審理案件的過程。
* 判決:法院所作的裁決。
* 上訴:一方挑戰下級法院裁決的過程。
* 訟費:訴訟中雙方產生的法律費用。
請注意, 如果您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律師。